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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安全总监,需具备建造师或注安证书

2021/11/25 16: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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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住建厅发布《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明确:


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安全总监,应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且从事建筑施工综合管理或专职安全生产工作满5年;其他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安全总监,应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且从事建筑施工综合管理或专职安全生产工作满3年。


施工企业依法设置的安全总监,按规定享受且至少高于企业副职同级10%相应待遇,并按规定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薪酬由本企业全额发放。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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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47号),结合全省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张润泽、李海峰,联系电话:0531-87087112,电子信箱:lihaifeng01@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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