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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高频考点总结

2019/10/27 15: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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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即将开始,每位同学都在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相关知识点以及高频考点,希望能让大家带来更多的帮助,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能够快速的掌握学习到的知识。

 

工伤保险待遇☆☆

  1.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伤残待遇:职工因公致残按照鉴定等级确定。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③拒绝治疗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6.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1.内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三级,即完全不能、大部分不能和部分不能)的等级鉴定。

  2.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6.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认定申请☆☆☆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2.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同意,可适当延长。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  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等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6.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前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1.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费率确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3.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4.统筹: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对于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5.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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