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取消二建初始、增项、重新注册“公示”环节,不再公示审核意见
2023/01/08 11:30:55
内蒙、北京、湖北、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简化二建注册管理,取消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重新注册“公示”环节!不再公示审核意见,依法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内建行函〔2022〕736号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办事企业和群众,按照自治区“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相关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厅取消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首次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重新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增项注册,二级建筑师初始注册及二级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等8个审批事项的“公示”环节,不再公示审核意见,依法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及申请企业可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对应事项查看办件状态,也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看公告或未通过的原因。
2022年12月28日
此前,北京、湖北、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简化二建注册管理。
2022年8月26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简化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取得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完成北京市统一身份实名认证,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全程网上办理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完毕后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直接公告审批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书面反映情况。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委发布的《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17号)中部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
2022年1月25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通知》,自2022年2月8日起实施。
2021年12月,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资质核准事项,不再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实行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直接获取信息数据。
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登记服务事项,不再要求上传开户许可证、驻赣办公场所证明、社保缴交凭证、驻赣负责人及驻赣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法定委托人授权书等原件扫描件,实行告知承诺。
我厅及各地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2月10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1年2月18日起施行。
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2021年6月30日前仍视为有效,但应在此之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我委将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被注销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规定重新申请注册。